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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
 

 

內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,配置稽核主管1人、稽核人員依公司實際狀況設置1~2人執行一般或專案業務檢查工作。稽核主管得視業務需要,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。稽核主管之任免依本公司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及三十五條”規定,需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;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、考核、薪酬須提報至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簽報至董事長。稽核人員之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金管會規定格式,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會備查。

內部稽核人員在稽核主管之指揮、監督下,從事辦理本公司內部稽核工作,其職能如下:
(一)檢查、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、合理性及有效性。
(二)檢查、評估公司內部各單位執行各項計劃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。確定各單位各分支機構或各部門適當之人事編組、各項交易循環均有良好記錄、以及能否適當防範現金、有價證券或使用其他資產之浪費、舞弊或無效率情形之發生,並比較分析營運績效,檢討經營成果,以採取有效對策,增進效率。

  • 稽核人員應注意之事項

(一)應遵守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所發布之內部稽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。
(二)稽核人員應保持超然獨立,俾自主且客觀執行稽核工作,為公正無偏之判斷。
(三)稽核程序按檢查計劃進行,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,儘量減少影響被檢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之工作,遇有不明瞭之事項,應於適當時間提出詢問,至徹底了解為止。
(四)稽核人員於執行稽核工作時,應保持客觀、一本專業技能及良知,不受任何干涉或影響;遇有利害衝突時,應予以迴避。
(五)稽核人員應充分了解有關現行法令,並熟諳公司現行內部控制之各種制度、規章,尚應透徹了解受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。
(六)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受查單位歷史、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。
(七)稽核人員對於查核結果應予合理之判斷,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理論根據,獲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。
(八)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,應培養所需之特質。諸如:敏銳之觀察力、機靈之警覺性、鍥而不捨之精神、專業之判斷力、邏輯思考推理之能力、冷靜分析問題之態度、協助解決問題之熱誠等。
(九)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,所查核之內容均為本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、文件資料,應嚴格保密,更應提高警覺,注意文件之安全性以防失落。

  • 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程序說明:

(一)內部稽核係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規章之建立,以超然獨立之立場從事經營績效與執行評核之工作,故內部稽核首要工作為協助規章制度建立。
(二)稽核室應於每年年底前擬定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,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,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,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。年度稽核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以副本知會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;修正時,亦同。
(三)依稽核計劃內容,與受稽核部門充分溝通並要求受稽核部門提供資料。了解現行作業內容、蒐集有關資料、參考以往稽核報告,並跟催稽核應行改善事項是否已改善。觀察業務消長變化,就其差異大者分析,了解來龍去脈並追查原因。
(四)就蒐集所得之資料建立稽核工作底稿,以為佐證。
(五)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,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,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,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踨,至少按季作成追踨報告至改善為止,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。
(六)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,包括內部稽核作業之發現、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之事項、主管機關檢查之發現、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,應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。
(七)內部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踨報告陳核後,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,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,並通知各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。